如何在轻罪刑事案件中实现精细治理,修复社会关系?今年以来,银川市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给出答案。
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
“我深刻反省自身所犯错误,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以后一定守法经营。”日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面对检察官释法说理时表示。
杨某某系银川市某商行经营业主。2020年12月,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以49000元购买了不同品牌的假冒白酒存储用于销售,经鉴定,涉案白酒共325瓶,货值金额20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综合考虑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2024年6月28日,金凤区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金凤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杨某某以销售为目的收购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给被侵权白酒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其知假售假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诚信经营、有序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行政处罚性。7月8日,金凤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意见,对杨某某作出罚款21万元、没收325瓶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形式不同,两者是独立的,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但二者最终追求的目标都是“罚当其错”。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官介绍说,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解决不刑不罚的问题,有效实现“罚当其错”。
今年以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制定《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程序,明确内部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会商、反馈等办案规则,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破解“不刑不罚、应罚未罚”难题。全面梳理近3年来的不起诉案件总数、案件类型、涉及行政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建立办案工作台账,摸清案件底数。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拟不起诉案件主动向行政检察部门通报,行政检察部门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件事实和办理情况,做到“无缝对接”,让“不刑”不等于“不罚”落到实处。
全程监督,助推社会综合治理
马某某是一名社会闲散人员。2022年6月,他明知上线解某某实施网络洗钱犯罪活动,仍然介绍田某某、王某某参与洗钱,将田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交由他人用于收款转账,该银行卡次日单向流入资金33万余元,其中8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过了几天,马某某将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该银行卡当日支付结算资金7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2024年4月,该院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虽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检察官认为需要对马某某予以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对马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今年5月,公安机关对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2天的行政处理决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使部分人员为蝇头小利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提供信用卡,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款项,帮助完成犯罪活动。对于部分涉案的‘工具人’,如果因为作不起诉处理而不受到任何处罚,不利于警示教育和再犯预防。”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一方面堵塞了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的漏洞,另一方面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涉金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不纵容的态度。
帮信犯罪的行刑反向衔接,既给了违法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高悬起警示利剑,是检察机关依法综合打击犯罪、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实践。
今年以来,银川市检察机关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置于社会治理大格局中开展,突出精准审查、全程监督,延伸社会治理。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聚焦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行业监管漏洞等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在检察意见发出前,检察机关主动与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对接,就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必要性、处罚力度等方面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确保检察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切实可行,提升检察意见落实办理质效。发出检察意见时,适时开展普法教育,减轻被不起诉人对行政处罚的疑虑和抵触,服务保障行政处罚顺利实施。在检察意见发出后不做“甩手掌柜”,积极跟进行政机关落实情况,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全流程监管。据介绍,今年发出检察意见的案件,除行政机关尚未到回复期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已作出行政处罚,采纳率达100%。